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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东省立医院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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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明确医院各级领导在纠风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纠风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上级纠风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紧紧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维护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的广泛支持和参与,确保医院纠风工作与其他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医院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把纠风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医院党委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工作布署和要求,制定医院纠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医院纠风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党委书记、院长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纠风工作的领导以及纠风工作的监督、考核,全面掌握情况。

第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任务,协助医院党委和行政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二)协助医院加强对全院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了解纠风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向医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汇报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建议;认真听取并落实上级纪委和医院党委、行政的指示和意见,参与纠风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严格廉洁自律,遵守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监督。

第九条  全院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医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措施,把纠风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运用正反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