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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八)

供稿: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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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就诊、住院患者和医院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将具体细则公布,今天为您介绍第八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有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特别紧急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立即向医院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为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事故报告规定向医院或上级管理部门如实上报事故情况。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心院区报槐荫区,东院区报历下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中心院区报槐荫区,东院区报历下区)。发生较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上报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和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严格实施“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医院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5) 事故的性质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7)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